问题 |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应在何处起诉 |
释义 | 涉外离婚案件,不论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的情况,还是外国人或中国籍公民在中国居住的情况,都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具体管辖原则是:根据居住地、婚姻缔结地或最后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权。但需要注意,双方国家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分析 涉外离婚案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起诉离婚时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 1、涉外婚姻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所属国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承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办理离婚。 结语 无论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还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涉外离婚案件都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对于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情况,如果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情况,如果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且双方国家都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可以在中国办理离婚。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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