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可以自带录音或录像设备记录会见内容,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会见记录的使用也需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律师可以在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代理诉讼。 2.《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有权在执业活动中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对因案件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应当保障其律师会见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方式受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律师会见可以使用电子通讯设施等技术手段进行,但应当确保当事人知情同意,并符合保密要求。 5.《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律师会见记录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看守所监狱制作,并由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6.《律师执业规则》第三十三条:律师在律师会见中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不得泄露律师会见内容。 综上所述,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自带录音或录像设备记录会见内容,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确保当事人知情同意并符合保密要求。会见记录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看守所监狱制作,并由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同时,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不得泄露律师会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