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条件 |
释义 |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条件是: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情形有哪些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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