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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生效后,会产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一、破产程序中止。人民法院认可债务人和债权达成的和解协议,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债务人恢复其行使管理企业的民事能力,但是,因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在和解协议生效之前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债权,依然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债务人无权对债权人单独清偿债务。但是,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与债权之间形成债务,债务人可以接受其单独清偿,债务人不予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债务人应当按照生效的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债务。和解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的到期债权延期清偿的要求,并明确还债的期限和数额,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达成的期限和数额归还债务,不得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只清偿个别债权的债务,债务人有这种行为,其他债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行为无效,要求追回该债权,并终止执行和解协议。
    三、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务不能履行和解协议达成的内容,债权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终止执行和解协议,宣告企业破产,而不能强制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
    一、债权逾期未申报有什么后果
    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后果是,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此规定应当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在三种情况下,他还可以行使权利:
    1.破产程序因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
    2.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门资助清偿债务或者取得担保),不予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
    3.该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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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