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开具的解除合同的证明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劳动与用人单位的一些基本信息,如劳动者的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以及用人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第二部分就是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自行磋商的结果。这部分一般可以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写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额,以及如果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的,也要严格遵守以及劳动者在违反保密义务之后的后果。第三部分就是双方当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措施。最后是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字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