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这孩子的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 证据 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