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业委会有权使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通过召开会议或者按户走访等形式对大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应当征得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法律客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