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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写个未说明
释义
    律师分析:
    “未说明”类标注应视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的声明不一致。 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除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应该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当地派出所可向本地婚姻登记处发函询问你的婚姻状况,在本地婚姻登记处回函后,为你进行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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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