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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
释义
    一、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9号)。3、《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4、《关于市区实施〈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工[2006]2号)。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8号)6、《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8、《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9、《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7号)(锡财社[2006]23号)。10、《关于市区2005年度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锡劳社医[2005]19号)。11、《关于调整2006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4号)。
    二、办理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单位已补缴工伤保险费用的职工。
    三、办理程序:
    1、单位申领并按要求填写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申领无锡市企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2、待遇结算;3、待遇支付。
    四、申办材料:
    1、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四份);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处方、有效票据以及费用明细清单,工亡职工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养老手册、医疗保险卡;3、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的,提供责任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4、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须携带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同意安置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并提供无锡市企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转诊转院的,提供经社保部门同意的转诊转院申请表;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的,提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因工死亡职工相关证明(复印件)、供养人户籍证明、街道(镇)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生存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民政部门和公证处开具的养子女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异地供养亲属需提供农业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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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