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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释义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见附件一)、非住宅、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费等其他物业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费用。
    第九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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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6: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