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公函接待违反了什么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无公函不接待”的规定早已出台,党中央相继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为公务接待划出红线。经过不懈努力,面上的违规公务接待问题基本刹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违规公务接待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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