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延期和延误是相当的,是指对承包商而言相当于业主的说法的,即对于承包商来讲,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长,这种就叫工程延期;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长,这种就叫工程延误。 延期和延误都是未按期完成计划,它们的区别就在于延期是由业主承担责任,而延误则是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处理方法:延期应由业主按合同约定予以工期顺延(即工期赔偿),以及承担或有费用和或有利润的赔偿(菲迪克条款下是可以赔偿利润的,而中国的合同范本难以支持利润的索赔);延误则承包商会被按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和实际竣工后所延误的工期数承担违约金,并就工期延误或有的对业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一、承包人是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承包人是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依据实际情况来看。当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原因发生时,不应消极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和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应口头报告或联系发包人,而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延误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固定工期延误的其他证据。发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承包人可以证明工期延误不是承包人造成的,避免承包人对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 二、发包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补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承发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顺延工期。对于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4、继续履行。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