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的义务。定作人应按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及时检验并通知更换或补齐。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及时告知,并因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时,定作人有协助义务。定作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若无约定,应在工作成果交付时支付。 法律分析 1、提供材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及时答复。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4、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结语 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有着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定作人应按约定提供材料,而承揽人则有责任及时检验并通知定作人如有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若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承揽人应及时告知,并因定作人未及时答复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若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的协助,定作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定作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如无明确约定,则应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相应报酬。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守上述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 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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