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呢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一、合同中抗辩权有几种 合同中抗辩权有: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重合同的一方在另一方支付之前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2、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履行顺序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以支付的危险时,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合同提供担保之前暂时暂停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能否溯及另一合同 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适用于本身的借款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注意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发生竞合不安抗辩权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而预期违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合同预期违约一旦构成可以立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中止履行。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是违约行为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一定是违约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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