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将“先民后刑”原则适用于认定部分侵财案件,目的在于将该原则的指导作用从程序选择层面拓展至实体认定领域。适法者在对犯罪行为做出合乎规范的刑法评价时,应当对犯罪行为、犯罪事实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抽丝剥茧,使二者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层面就达到擘两分星的程度。在此基础之上,再实现对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行为人的特殊主体身份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正确把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