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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审判组织可以由独任庭组织。
释义
    

法律主观:
    


    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 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和提出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是: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2.最高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察院。4.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 第一审程序 审判的,同级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 第二审程序 审判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检察院。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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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