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写遗嘱应包括遗嘱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具体处理意见、执行人信息、制作日期和签名。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打印遗嘱也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写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如有遗嘱执行人,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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