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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法中法治人文
释义
    人文关怀说的通俗一些,就是以人为本,汪太贤教授曾指出“人文精神是本源,法治却是他的派生之物,任何法治总是依赖特定的人文精神的支撑。”什么是法治国家?我想最基本的就是要从公民的利益出发,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权益。而行政管理活动在一个国家中比起立法司法更直接的影响公民的生活,因此行政法治在国家法治中尤为重要。而人文精神就是行政法治的基石。
    那么,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究竟是如何闪现人文关怀的呢?下面举一些具体的法条来阐述。
    首先,草案着手开始限制行政强制权的设定。之所以行政权被不断的滥用,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法规,规章都在设定行政强制。我们看到,随便一级人民政府只要是想制定对其有益的行政强制就可以制定,如果在立法源头方面就已经出现混乱,之后的实施又怎能确保维护公民的利益呢?《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除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三条“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的范围作出扩大规定。已经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最低的设定底线是地方性法规,这样,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了,就从根源上避免了“乱”“滥”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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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5: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