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休渔期 |
释义 | 法律分析:伏季休渔期,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所有主机功率44.1 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北斗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全年禁用)。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知》 一、海蜇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辽宁省:由(40°52′N,121°08′E)、(40°40′N,122°10′E)、(40°06′N,121°56′E)、(39°52′N,121°32′E)、(40°00′N,121°00′E)、(40°00′N,120°30′E)、(39°39′N,120°00′E)、(40°00′N,119°55′E)、(40°14′N,120°30′E)九个点顺次连接围成的海域; 河北省:38°20′N-39°25′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河北省管辖海域; 天津市:由(39°08′N,118°00′E)、(39°08′N,117°50′E)、(38°37′N,117°45′E)、(38°37′N,118°00′E)四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内的天津市管辖海域; 山东省:35°00′N-38°3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山东省管辖海域; 江苏省:33°00′N-34°0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江苏省管辖海域; 上海市:161、162、168、169、174、175、176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 浙江省:174、175、176、182、183、190-1、218渔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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