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 的施工: 1、70 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70 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 36 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60 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或 180 万吨/ 年以下洗煤工程; 4、36 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 24 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12 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 48 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