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十项 |
释义 |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9项包括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以及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一、企业申请绿色食品可以对照什么选择 企业申请绿色食品可以对照以下几点选择适用标准选择: 1、产品的原料产地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2、原料作物的生长过程及水、肥、土条件必须符合一定的无公害控制标准; 3、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包装; 4、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品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绿色食品标准不是单一的产品标准,而是由一系列标准构成的、非常完善的标准体系。 二、矿山开采环境保护的要求 矿山开采环境保护要求不能破坏环境。矿山开采需要证件有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安全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等,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需要办理环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三、一类土地补偿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按目前的规定,一是城市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用。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国家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用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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