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达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书。 如果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2、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