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具体地说,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违反主体资格的要求。主要有: (1)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无效。 (2)发起人或股东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并非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已知或可知其真意的。 2、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可使公司设立无效。主要表现为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