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申请: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申请书。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4、发证: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