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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件审理期限是什么意思
释义
    

法律主观:
    


    对于案件审理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都作了严格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将其主要规定归辑如下: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以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刑事类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 刑事公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 刑事自诉案件 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民事类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 二审审理期限 的规定。 行政类案件 审理第 一审行政案件 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执行类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 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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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