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十五日,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证据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相关规定的期间限制。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