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 验收合格证 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 房屋租赁合同 ;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 资产评估报告 ;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