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是需要根据其在违法行为当中的作用来承担责任。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践中,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不同的,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有策划者、组织者,有参与者,有教唆者,有被教唆、被胁迫、被诱骗者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一般来说,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实施违反行为时起主要作用的,应当受到较重的处罚;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应当受到较轻的处罚。 一、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是什么?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刑法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我们认为,这里的“单位”应当与刑法规定的“单位”范围一致,因为本法是与刑法衔接的法律。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违反治安管理意志的体现形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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