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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渡费不发到哪里投诉
释义
    拆迁户的过度费一直不发可以申请到法院提起诉讼。拆迁过渡安置费是指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为过渡费。补助对象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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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