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
释义 |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便利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对无碍化建设,办法一共五章,包括总则,无碍化设施建设,信息无碍化建设,无碍化社会服务和保障监督。以法律化手段更好的明确了对残疾人的保护,让残疾人的生活不异于常人,更好的享受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残疾人联合会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履行以下职责: 1.代表残疾人的利益,收集、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 2.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做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4.负责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委托实施的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情况有: 1.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残疾人服务等机构; 2.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3.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景区、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 4.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影视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5.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 6.金融、邮政、公用事业、商业、旅游等营业服务场所; 法律依据:《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乡村建设与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和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在竣工验收前应当逐步推行无障碍设施体验,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听取意见和建议。鼓励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等营业服务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无障碍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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