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办理流程
释义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
    一、办理对象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的实施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包括享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优抚政策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和实行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离休人员);2.长期居住于本市行政区域(含五市七区),但参保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3.已办理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4.未申请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手续。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相互之间不实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即: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居住地均在市区行政区域(含七区)内的,不列入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实施对象。
    二、办理流程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就医证卡,填写《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结算申请。2.参保人员办妥申请登记手续后,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用现金结付,然后凭上述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始发票、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付报销手续。3.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统筹地区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并通过“苏州市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按参保地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结付规定计算确定可报销的金额,直接支付给参保人员。
    三、注意事项1.参保人员办妥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其医疗费用结付报销业务;对其中的企业退休人员,从次年度起停止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发放。2.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结算年度内,到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费用结付报销手续;跨结算年度办理的,医疗费用作为办理结付手续的结算年度发生的费用,按照参保地该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结付规定处理。3.参保人员需取消异地就医结算,或因居住地搬迁至本市其他统筹地区需变更就医地的,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取消申请或变更申请手续。参保人员取消异地就医结算后,按医保居外就医规定执行;回参保地居住的,还须办理居外医疗取消手续。4.因各种原因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状态中断或关系终结,暂停或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异地就医结算相应暂停或停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3: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