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这一规定从法律来说,死亡一方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两者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情理来说,死亡一方的父母由于对死者的怀念,而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十分爱怜,由他们来抚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可见优先抚养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民事权利。 根据规定,如父亲死亡,母亲因特殊困难送养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可以不同意送养,而主张自己抚养孙子女。同样,母亲死亡,父亲因特殊困难送养未成年子女的,外祖父母也可以不同意送养,表示由自己抚养外孙子女。通过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优先抚养的权利,能够使未成年人在充满关爱的熟悉环境中健康成长,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具体解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抚养,一方父母是没有优先抚养权,如果父母都死亡的,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协商抚养权归属。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抚养优先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