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 2、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疗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 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法律客观: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能够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和个人账户的余额。参保人从统筹地区外调入南宁市参保单位就业,并随新就业的单位在南宁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该参保人应先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关医疗保险信息并生成《参保缴费凭证》,而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发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并发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信息表》,同时终止参保人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南宁市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在南宁市没有接收单位且户籍是南宁市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南宁市调往其它统筹地区外工作的,遵守其它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材料;三是国家、自治区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确认政策,请参保人及时将《参保缴费凭证》送交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复印留存,以便今后政策出台后作为两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连续计算的凭证;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南宁市后,从次月起享受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办理期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