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假为158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给女职工休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