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行为是禁止的: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和基础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问、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除此之外,法律禁止业主未经批准从事以下活动: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其中第 (1)项、第 (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 (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如果业主违反以上规定进行装修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业主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