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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离职需要付违约金吗
释义
    自动离职,没有交接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其损失,对单位造成的损失,但是不能追究其相关的违约金。(1)接受了用人单位的专项培训,并且签订了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限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部分。(2)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约定,违反了协议的相关内容,需要支付违约金。(3)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以外,其他不能设定违约金。
    一、辞职后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1、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双方自行约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中的有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中,只有约定了服务期,或者商业秘密的规定的,才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当事人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走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要赔钱的。
    其他情况应该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并且劳动法的原则是法定优先原则。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应该是无效的。
    另外,就是造成损失,单位要求当事人赔偿,这个费用也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要求仲裁部门调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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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0: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