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职后违约金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用人方,除非特殊法定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赔偿。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这限制劳动关系稳定,保护用人方利益。 法律分析 如果一个劳动者和用人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此劳动者在与工作的磨合中,发现自己并不喜欢或者并不适合这份工作,自然而然地这个劳动者就会想要和用人方解除合同。可是此时就会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真的和用人方解除了合同是不是需要赔钱呢,事实上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方的情况是非常少的,只有在特殊法定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赔钱给用人方,以下将就此问题进行进一步阐述。 1.首先,劳动者是可以通过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来达到摆脱这份工作的目的,同时不用对用人方进行任何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工作的试用期内想要辞职,那么要提前三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而并不是处在劳动试用期间试用期的劳动者将辞职,此时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劳动者和用人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合同的期限,但是劳动者依然是可以通过提前告知用人方来解除合同,而这也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用人方的同意,只需要劳动者愿意并且依法走了相应程序,就可以解除与用人方的劳动关系了,因为这是法律上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优待。 2.其次,对于上述所说的情况并不是绝对的,这也是存在着一个特殊的例外情况的。如果用人方提供给劳动者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是可以在合同中就此同劳动者约定维持劳动关系的时间的,而此时劳动者即使通过了提前一定时间告知用人方要提前要解除合同关系也是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违约金的,对于违背双方的事先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数给用人单位。这是由于用人方对于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是需要有所付出的,此时劳动者对于技能也有所掌握,如果这个时候允许劳动方通过提前告诉用人方的方式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了,那么用人方对于劳动者的付出无疑是要付之东流了。如此看来,对于用人方而言实在是不公平,同时也不利于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肯定是需要对于劳动者这方做出一定的限制来维持劳动合同的公平。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不需要赔偿用人方。劳动者可以通过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对用人方进行任何赔偿。然而,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用人方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维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合同时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这是为了保护用人方的权益,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总体而言,我国法律对劳动者解除合同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和灵活性,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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