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领取失业金怎么办理 |
释义 | 一、异地领取失业金怎么办理 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提申请 符合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具体程序为: 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告知失业人员后,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迁证明后,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接收证明;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接收证明后,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及时审核,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转出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工作环节15天。 二、异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为直辖市和地市级。 根据失业保险规定,可以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金转移领取申请,凭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转移单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待参保地失业保险资金到账后,即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异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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