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执行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合法的。通常会事后通知,但也有无尽有通知义务的情况存在。如果无通知确实导致了损失,能够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无导致损失,能够向法院提供相应的保证来解除冻结措施。根据相关限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向法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财产保证,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