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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人可以复印或复制病例资料
释义
    患者出院之后,如果需要复制病历资料,以下人员可以到就医的医院医务部门复制: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一、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举证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以a4纸张复印,对于费用单据的复印,必须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和种类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并展开平铺于a4纸进行复印。
    二、患者知情权是什么意思
    直接知情权是条例明确规定的知情权,包括医疗信息知情权。病人有权复制或复制病历。其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可复制的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表、医嘱、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关于医疗行为的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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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