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出票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根据委托收款邮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当将商业承兑汇票存留,并立即通知付款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