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孩上户口的最晚时间 |
释义 | 孩子出生后最晚一年内上户口,具体规定如下: 1、婴儿须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申报出生登记。需要带结婚证,双方户口本,一孩证明,准生证,出生证明在派出所直接办理; 2、过了时间后小孩上户口需要带上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还需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等到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生儿上户口需要哪些材料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对出国人员(留学、经商、务工)在国外出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 拟居住地的选择按以下顺序: 1、其父亲或母亲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抚养人处; 2、没有上一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3、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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