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得到政府的基本生活救助吗? |
释义 | 政府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即使在自然灾害过后,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仍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救助来渡过难关。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此外,根据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规范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 1、政府责任原则; 2、一般公开原则;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4、及时公开原则; 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 购买电车可以获得政府补贴吗? 买电车有补偿,但是2019年相比往年的补贴有所降低。足够的续航里程,仍是获得补贴门槛之一,纯电动车获得补贴的最低续航里程为250km,插电式混动车型(含增程式)获得补贴的最低纯电续航里程为50km,国家补贴标准较去年打了个5折,最高2.5万元,依然是纯电续航400km以上才能获得。虽然补贴有所减少,但足够的续航里程,仍是获得补贴的门槛之一。但同时要求,纯电动车型电池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换句话说,新 的补贴政策将不再鼓励主机厂商盲目追求高续航,高能量密度。 非法刑拘十天可以得到怎样赔偿? 关于非法刑拘十天可以得到怎样赔偿?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非法刑拘十天可以得到怎样赔偿? 1、非法刑拘十天可能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刑事拘留期间能移送审查起诉吗? 1、刑事拘留期间能移送审查起诉。 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情况。对此,有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是可以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因为拘留同样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符合设置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 2、一般情形下,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理由如下: (1)拘留的紧急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紧急性是拘留的重要特征,这也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7种情形中看出。适用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最为直接的原因在于情况紧急,拘留的目的在于控制住紧急发生的情况,抓获嫌疑人,以便查明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非案件的主要事实)。可见,拘留不应作为移送审查起诉时的强制措施使用。 (2)拘留的临时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拘留的期限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①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拘留期限是24小时),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0日); ③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4日); ④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37日)。据此,要在拘留这一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等诉讼程序,显然不符合法定办案时限及实际。 (3)拘留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拘留的对象仅限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而不包括被告人。由此可以判定,刑事拘留的决定主体不包括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再联系拘留的紧急性、临时性特征,拘留同样不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事实上,在审查起诉和审查批捕阶段,已不再具有适用拘留的法定条件。除非是涉及另外的罪行,对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同时又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对其新罪进行侦查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不是针对原案。 (4)刑事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有混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之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同样,在延长至7日或延长至30日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延长的合法性都在于提请逮捕。如果在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由于受拘留法定期限的限制,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不得不考虑变更强制措施———是批准逮捕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样,审查起诉部门事实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对有无逮捕必要进行了审查。这实际上造成了公安机关将提请逮捕这一程序变相地混入了移送审查起诉中,于法无据。 (5)刑事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相悖。拘留虽然仅是暂时性地剥夺了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不啻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人身自由权是一项重要权利,非依法定程序和条件不得任意限制或剥夺。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这将使得拘留期限过长,失去其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特征,具有了事实上的惩罚性。而这远远背离了立法初衷,有违刑事羁押的谦抑原则、法治宽容精神和无罪推定思想,不利于保障人权。 可以被刑事拘留的情形是法定的,在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并不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如果不满足拘留条件、但是依旧实施了拘留行为,若是被拘留者最终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实施了拘留行为的公安机关,可能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金。 相关内容: 死刑律师可以做得到吗 死刑无罪律师要根据实施情况来进行辩护,证据充分律师是可以做到的。 镇政府有行政处罚权吗? 镇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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