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迁出迁入怎么申请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车辆户口迁移办事条件:(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2、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3、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5、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6、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7、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8、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2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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