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河船舶海事纠纷法院管辖嘛 |
释义 | 一、内河船舶海事纠纷法院管辖嘛 内河船舶只要符合海事法院管辖的要求就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海事法院都管辖什么样的官司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1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 1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1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1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1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2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2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2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25、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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