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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前调解中心是法院的组成部分吗?
释义
    诉前调解是一种人民调解活动,不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范畴。它在诉讼之前进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不同,诉前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其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是一种合同性质的协议。
    法律分析
    诉前调解中心是法院的部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他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由三种调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而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结语
    诉前调解中心是法院的部门,为解决民事纠纷提供调解服务。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秉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尽力进行调解。调解可由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诉前调解包括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形式。法院调解是法院主持,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具有强制力;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和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诉前调解的特点在于其发生在诉讼之前,属于一种人民调解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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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