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开封航行通(警)告办理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3)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提交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制作批准文书,不通过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送达:制作送达文书,同时将相关批准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开封航行通(警)告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国函(1992)204号): 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一)改变航道、航槽; (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