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巷道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农村巷道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的土地上通行的,相邻方应当允许,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其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农村公共巷道占用的解决方式: 1、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或者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 2、如果所占用的路为公共土地,可以向基层组织进行反映,也可以向政府土管部门举报; 3、如果邻居占地影响自己通行,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农村巷道的使用规定: 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的土地上通行的,相邻方应当允许,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其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 3、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综上所述,占用巷道,阻碍通行,违反了民法典中阻碍他人通行,通风、通光的条款,应该马上撤除。农村建房乡村政府在审批宅基时就应该纠正。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户的建设用地,农民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个人违法占用公共土地,相关职能部门要作出处理,其他公民可以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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