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问题女方不退彩礼合法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方请求女方退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男方是根据上述第二种、第三种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然,既然是彩礼而不是一般的赠与,那男方就要举证证明其所支付的钱款、物资是按照习俗给付的,这相对来说对男方举证责任的加重。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为结婚花费了一些钱财,或者举办婚礼花费的费用,可以在彩礼中予以扣除。 如果男女双方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那女方是需要退还相应的彩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男方可以起诉女方要求女方返还。但这也是一种民事责任,而不会是刑事责任,因此,不会涉及到狭义上触犯刑法的问题。 一、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 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事主是否缔匹配姻关系为主要一定仰仗。给付彩礼后未缔匹配姻关系的,准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匹配的,准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地步之外);按照习尚举行了匹配典礼但没有领取匹配文凭的,作废同居时彩礼准则上不予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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