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村医生补助标准 |
释义 | 受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本县户籍的乡村医生,或以前由省内其他县(市、区)迁入我县村医(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县级卫计局出具工作证明)。 (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县村卫生所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0周年以上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未领取企事业养老金的离岗乡村医生。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县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注册在岗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以上)的乡村医生。 时限与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在岗或离岗乡村医生,按从业年限长短给予不同金额的养老生活补助。今后,在岗在册乡村医生达到补助年龄要求的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间。 (一)连续从业年限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20周年以下(不含20周年),且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二)连续从业年限满20周年以上(含20周年)30周年以下(不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三)连续从业年限满30周年以上(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四)现注册在岗的连续从业年限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20周年以下(不含20周年)、20周年以上(含20周年)30周年以下(不含30周年)、30周年以上(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申请离岗的,在办理离岗手续后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300元、4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五)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离岗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和其他政府财政补助(经批准延聘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 2、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 3、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 4、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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